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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TCA的词汇表

工商金融——香港

外国金融机构( FFI

外国金融机构是指非美国金融机构。FATCA法例中载有外国金融机构的详细定义,包括银行、保管机构、投资基金及特定类型的保险公司。

美国国税局表格

预扣凭证,又称W表格,是指美国国税局税表。

W-9表格要求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码和证明。此美国税表由账户持有人提交,用以确认及证明其美国身分。W-8系列表格目前供外国人(包括公司)用以证明其非美国身分。此表格证实填表人为非美国居民外籍人士或外国公司,藉此免除或减少其美国来源收入的预扣税。此类表格使非美国客户可以根据FATCA规定自我证明身分。

政府间协议(IGA

政府间协议是由美国与特定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协议,目的是将遵守FATCA纳入当地的法律框架以便实施该法案。政府间协议要求金融机构按以下方式提供其所持美国账户的资料:

  • 直接提供予美国国税局,或
  • 提供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当地税务机关。

美国国税局(IRS

美国国税局是美国政府负责征税与实施税法的部门。

非金融外国法人(NFFE

非金融外国法人是指不符合外国金融机构定义的在美国境外注册/成立的法人,包括:

  • 上市或私人持有的营运或营业公司
  • 专业服务公司
  • 某些非经营性实体(即非营运/营业公司)
  • 慈善机构。

纳税人识别号码(TIN

纳税人识别号码是美国国税局的专门用语。

对于个人而言,这个号码就是其美国社会安全号码,而对于法人而言,则是其雇主身分识别号码。

指定美国人士

「指定美国人士」是指除下列各方以外的任何美国人:

  1. 股票在一个历年内经常在一个或多个既定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司;
  2. 属于相同的扩大联属集团之成员公司,而其股票在一个历年内经常在一个或多个既定证券市场交易;
  3. 根据美国联邦税法规定豁免征税的任何机构或个人退休计划;
  4. 美国本身,或其任何全资机构或机关;
  5. 任何州、哥伦比亚特区、美国领土,或前述任何一方的任何政治分区,或前述任何一方或多方的全资机构或机关;
  6. 根据美国或任何州法律(包括有关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)注册成立及经营业务的任何银行;
  7. 任何房地产投资信托;
  8. 任何受1940年《投资公司法》规管的投资公司,或依其规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实体;
  9. 任何共同信托基金;
  10. 任何豁免征税或被视为慈善信托的信托;
  11. 根据美国或任何州的法律注册的证券、商品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商;
  12. 经纪商;
  13. 在免税或公立学校年金计划或政府计划下的任何免税信托。

美国人士

「美国人士」是指:

  • 美国公民或居民
  • 在美国境内或根据美国、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设立或组建的合伙
  • 在美国境内或根据美国、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设立或组建的公司
  • 并非外国产业或外国信托(有关外国资产与外国信托的定义请参阅美国《国内税收法》第7701(a)(31)条)的任何产业或信托
  • 通过实质居住测试的人士
  • 任何其他并非外国人的人士。

美国公民

「美国公民」是指:

  • 在美国出生的个人
  • 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的个人
  • 已归化为美国公民的原外籍人士
  • 在波多黎各出生的个人
  • 在关岛出生的个人
  • 在美属维尔京群岛出生的个人。

预扣税

FATCA规定,对于不遵守FATCA规定的金融机构和/或不提供FATCA所需文件的客户,须对其「可预扣付款」征收30%的预扣税。

「可预扣付款」是指:

  • 来源于美国境内的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(FDAP)收入,包括利息与股息的付款(此规定已于2014年7月1日生效)
  • 出售或处置任何财产(可产生来源于美国境内的利息或股息)所得的总收益(此规定将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)。

此外还有多种例外情况,包括与美国业务相关联的收入。

(网页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09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