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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TCA的詞彙表

工商金融——香港

外國金融機構(FFI

外國金融機構是指非美國金融機構。FATCA法例中載有外國金融機構的詳細定義,包括銀行、保管機構、投資基金及特定類型的保險公司。

美國國稅局表格

預扣憑證,又稱W表格,是指美國國稅局稅表。

W-9表格要求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碼和證明。此美國稅表由賬戶持有人提交,用以確認及證明其美國身分。W-8系列表格目前供外國人(包括公司)用以證明其非美國身分。此表格證實填表人為非美國居民外籍人士或外國公司,藉此免除或減少其美國來源收入的預扣稅。此類表格使非美國客戶可以根據FATCA規定自我證明身分。

政府間協議(IGA

政府間協議是由美國與特定國家或地區政府簽訂的協議,目的是將遵守FATCA納入當地的法律框架以便實施該法案。政府間協議要求金融機構按以下方式提供其所持美國賬戶的資料:

  • 直接提供予美國國稅局,或
  • 提供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當地稅務機關。

美國國稅局(IRS

美國國稅局是美國政府負責徵稅與實施稅法的部門。

非金融外國法人(NFFE

非金融外國法人是指不符合外國金融機構定義的在美國境外註冊/成立的法人,包括:

  • 上市或私人持有的營運或營業公司
  • 專業服務公司
  • 某些非經營性實體(即非營運/營業公司)
  • 慈善機構。

納稅人識別號碼(TIN

納稅人識別號碼是美國國稅局的專門用語。

對於個人而言,這個號碼就是其美國社會安全號碼,而對於法人而言,則是其僱主身分識別號碼。

指定美國人士

「指定美國人士」是指除下列各方以外的任何美國人:

  1. 股票在一個曆年內經常在一個或多個既定證券市場交易的公司;
  2. 屬於相同的擴大聯屬集團之成員公司,而其股票在一個曆年內經常在一個或多個既定證券市場交易;
  3. 根據美國聯邦稅法規定豁免徵稅的任何機構或個人退休計劃;
  4. 美國本身,或其任何全資機構或機關;
  5. 任何州、哥倫比亞特區、美國領土,或前述任何一方的任何政治分區,或前述任何一方或多方的全資機構或機關;
  6. 根據美國或任何州法律(包括有關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律)註冊成立及經營業務的任何銀行;
  7. 任何房地產投資信託;
  8. 任何受1940年《投資公司法》規管的投資公司,或依其規定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的實體;
  9. 任何共同信託基金;
  10. 任何豁免徵稅或被視為慈善信託的信託;
  11. 根據美國或任何州的法律註冊的證券、商品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商;
  12. 經紀商;
  13. 在免稅或公立學校年金計劃或政府計劃下的任何免稅信託。

美國人士

「美國人士」是指:

  • 美國公民或居民
  • 在美國境內或根據美國、任何州或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律設立或組建的合夥
  • 在美國境內或根據美國、任何州或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律設立或組建的公司
  • 並非外國產業或外國信託(有關外國資產與外國信託的定義請參閱美國《國內稅收法》第7701(a)(31)條)的任何產業或信託
  • 通過實質居住測試的人士
  • 任何其他並非外國人的人士。

美國公民

「美國公民」是指:

  • 在美國出生的個人
  • 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的個人
  • 已歸化為美國公民的原外籍人士
  • 在波多黎各出生的個人
  • 在關島出生的個人
  • 在美屬維爾京群島出生的個人。

預扣稅

FATCA規定,對於不遵守FATCA規定的金融機構和/或不提供FATCA所需文件的客户,須對其「可預扣付款」徵收30%的預扣稅。

「可預扣付款」是指:

  • 來源於美國境內的固定或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(FDAP)收入,包括利息與股息的付款(此規定已於2014年7月1日生效)
  • 出售或處置任何財產(可產生來源於美國境內的利息或股息)所得的總收益(此規定將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)。

此外還有多種例外情況,包括與美國業務相關聯的收入。

(網頁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09月)